(2016)鄂96民终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某与严某1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严某1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民终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教师,住天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1。法定代理人:严某2,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教师,住天门市。上诉人曾某因与被上诉人严某1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受审理过程中,曾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曾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哲审 判 员 赵湘湘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