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蒋鹏、吴益勇与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巴达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鹏,吴益勇,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巴达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428号原告:蒋鹏,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吴益勇,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强,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成都市金牛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号。负责人:李兵,经理。被告: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成堂,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润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巴达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号四川高速大厦**楼B1103-1106。法定代表人:王源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轩,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鹏、吴益勇与被告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巴达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蒋鹏、吴益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鹏、吴益勇申请撤诉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鹏、吴益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海燕审 判 员 谢惠丽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