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与陈明松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6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某楼,组织机构代码某号。负责人黄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康某某、李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2057号阳光棕榈园某栋某层某号,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本金137404.87元及利息、滞纳金、律师费人民币6087元、保全费人民币1221.16元、仲裁费人民币1099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除了申请执行人在仲裁阶段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2015)深南法仲保字第84号案号查封的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位于南山区前海路2057号阳光棕榈园某栋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对该房产仅享有50%的产权,另外50%产权由案外人陈某某(身份证号某号)所有,且现无法联系该案外人,故该房产现无法处置。另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还有车牌号为粤B某号的波罗(POLO)小车,该车辆已被南山区人民法院以(2009)深南法立保字第39号案号另案查封,且该车辆未能取得实际控制,故现亦无法处置。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李 振 宇审 判 员杜 佳 鑫审 判 员杨 雁 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张 耀 天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