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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勉县四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勉县四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5执39号申请执行人勉县四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东风社区(和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秦和生,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定军山镇。法定代表人:王干文,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勉县四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勉县四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75364.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800元。逾期,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15年10月23日,勉县四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12月11日,勉县四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遂裁定准许。2016年1月14日,勉县四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月26日向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支付勉县四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75364.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800元、申请执行费33150元,合计3124314.6元。执行中查明: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受国家钢铁行业政策调整、市场、企业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停产近半年,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产生巨大债务危机,职工上街堵政府大门、游行,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现公司负债2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8亿元,职工二次集资1.8亿元,欠供货商货款14亿元,欠职工养老、失业社保费用1.15亿元。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虽有设备、厂房等资产,但因其债务庞大,涉及人员众多、复杂,加之其正在汉中市人民政府及勉县人民政府大力帮扶下,南充市商业银行投入部分启动资金,逐步恢复生产,并积极寻找商机,增强还款能力,故目前对其设备、厂房等资产不宜变现。勉县人民政府帮扶领导小组确定汉钢公司封闭运行一年半时间,现已恢复生产,企业正在通过化解过剩产能,引进第三方资金,企业稳定发展产生相应利润,逐步清偿所欠债务。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目前执行条件尚未具备,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辉审 判 员 晏 平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逢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