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3民初155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桓茂,荆州市监利县荆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甲。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处理小孩抚养问题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于2007年在东莞务工期间相识,2009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28日生育一子名黄某乙(现随被告生活)。被告婚后想法多,成事少,无法安心做事,2009年在四川达州做生意期间还染上赌博恶习,之后愈演愈烈,家人一再规劝,被告依然不思悔改。2015年腊月,其帮被告偿还部分赌债后,即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其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辩称,婚前其与父母在莆田做加工活,婚后原告说做加工活没出息,让其去四川达州做事,在达州时只是打点小牌娱乐一下,输赢不大,原告就一直给其脸色看,让其心里很烦躁;后来与其表叔在云南开店期间,也是玩点小牌,当时确实欠过1万元赌债,但已经让其母帮忙偿还。其认为自己并没有大错,并保证以后不玩牌,为了小孩子考虑,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再给机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在东莞务工期间相识,2007年3、4月份开始深入了解,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谈婚论嫁,同年腊月二十六按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9月28日生育一子名黄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各自务工,并找门路做生意,夫妻感情较好。自2010年起,因被告习惯打牌,夫妻关系逐渐紧张,并因矛盾一直未能消除,双方自2015年腊月开始分开生活至今。婚后原告用结余的夫妻共同存款购买了一辆皮卡货车,现停靠在原告父亲的车库内。庭后,原、被告各自通过电话向承办人反映想法后,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由被告寄交给本院,该份协议约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黄某乙归男方抚养,女方每逢过节、过年可到男方处探视或接孩子小住几日……女方每年定期在孩子名下存相应的抚养费(法院判决数额),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直至黄某乙满18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辆长城皮卡车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后,该车归女方李某某所有,李某某给付男方5万元整……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庭后各自外出务工,希望通过法院判决处理,故无法进行调解程序。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至结婚生子,本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因性格、观念的差异,加上原告无法宽宥被告近年来打牌的不良习惯,双方矛盾愈演愈烈,致使夫妻感情无法修复,现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依法照准。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双方已约定婚生子黄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则应负担相应的小孩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本院将依据小孩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本案能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仅一辆“长城皮卡”货车。双方一致同意该车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五万元财产分割款,本院尊重双方的财产分割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黄某乙由被告黄某甲负担抚养至成年,原告李某某按每年6000元标准负担小孩抚养费,具体给付期限及方式为:2016年小孩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017年至2028年的小孩抚养费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应付抚养费;三、双方共有的一辆长城皮卡货车归原告李某某所有,由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财产分割款5万元(上一项中抚养费及本项财产分割款的汇款账户为以被告黄某甲名义开设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6231900000122437789)。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阮小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