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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天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天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1545号原告:柳州市天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龙屯路l号。法定代表人:罗凯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中心工业园区二区。法定代表人:刘信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柳州市天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柳州市天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天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柳州市天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莫积凤人民陪审员  廖明贵人民陪审员  黄登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