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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0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旅行社、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某旅行社,慕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18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16日,陕西省米脂县人,住陕西省米脂县桥河岔乡张家峁底村47号,系某旅行社职工,身份证号:612728199005161622。被告某旅行社,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法定代表人慕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慕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某旅行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旅行社、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审判员  李士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