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保1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明华天商贸有限公司、卢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华天商贸有限公司,卢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23号之二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MA3C4PYC-8,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华天商贸有限公司,06999012-9,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卢冬,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8财保363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卢冬名下鲁R×××××号黑色奔驰轿车一辆、鲁R×××××号白色江铃轿车一辆、鲁R×××××黑色宝马轿车一辆一年。本院查明奔驰牌车牌号:鲁R×××××,宝马牌车牌号:鲁R×××××。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