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坤明与杜显文、肖国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新邵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坤明,杜显文,肖国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新邵支公司,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1047号原告:刘坤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梅,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云,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显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作明,新邵县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国长,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新邵支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应北路2号。负责人彭承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淑娟,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庆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雍翠豪苑住宅区南向临街5-8号门面。负责人刘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丽宇,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坤明与被告杜显文、肖国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新邵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5元,减半收取计3338元,由原告刘坤明负担。审 判 长 朱黎源代理审判员 刘文艳人民陪审员 周玉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承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