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王静静与崔轮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静,崔轮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王静静,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崔轮鹤,男,住吉林省。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