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347号原告:沈某,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沈某负担。审判员 方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