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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347号原告:沈某,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沈某负担。审判员  方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