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录国与高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录国,高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2837号原告李录国,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高越,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西夏区石油公司驾驶员,住宁夏吴忠市盐池县王乐井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录国与被告高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录国于2016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高越达成庭外和解意见且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录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录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李录国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