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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兴志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兴志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480号原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晖,该公司执行董事。地址:高碑店市白沟镇。委托代理人白雪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学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兴志华,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志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