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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5刑初33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灵寿县,无业。2016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56号1栋2单元102室被害人李某家中,把李某放在门口桌上的轿车钥匙偷走,后在楼下将李某停放的冀A×××××马自达6轿车盗走。2016年4月23日,郑某将该车以30000元抵押给张某2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石家庄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马自达6轿车价值55200元。并当庭出示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作为证据加以证实。据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当庭被告人对其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如实供述,综合上述,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辩解称,我确实开走了李某的冀A×××××马自达6轿车,但车钥匙是李某的妻子孟某某给我的。冀A×××××马自达6轿车是李某和孟某1夫妇的,今年三月份后这辆车大部分时间他们交由我和妻子孟某2使用。4月21日晚上8时许孟某1给我打电话询问栾城债务的事,让我9点左右去他家里详细说明情况,到了他家后大概说了半个多小时,李某当时也在场,孟某1让我明天开车再去趟栾城,将该车钥匙交给我,我是在李某夫妇明知的情况下将车开回了家。我不认为自己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56号1栋2单元102室被害人李某家中,趁其家人不备,窃取被害人李某放置在门口桌上的轿车钥匙,将李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冀A×××××马自达6轿车(经鉴定价值55200元)盗走。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郑某将该车以3万元抵押给张某2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李某。上述认定事实,有以下证据加以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某陈述及其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被盗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摘要信息,证人张某1、赵某、张某2、孟某1、孟某2证言,证人张某2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郑某以被盗车辆作抵押向其借款的借款凭条、其向被告人转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与被告人郑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窃取轿车钥匙盗走被害人李某冀A×××××马自达6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他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主要事实。其中: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4月22日晚上21点时我爱人孟某1在家找我家的马自达6的车钥匙,结果没找到。她出去在我家那辆马自达6停车的地方看,发现车也没有了。她告诉我后,当时我们就怀疑是郑某把车开走了,因为21日晚上他来我们家了。孟某1就跟她侄女孟某2联系,郑某是孟某2老公。孟某2也不知道郑某把车开走了。孟某1晚上20点多跟郑某联系,他承认把车开走了,说一会儿就把车开回来。后来多次跟他联系,他都说把车开回来。结果到了24日凌晨1点左右,再打郑某电话,手机就关了。证人孟某1证言,2016年4月21日晚上八点多我侄女孟某2老公郑某到我家和我说郑某家在栾城的事,过了一会儿他就走了。4月22日晚上我发现我家停放在楼下的冀A×××××马自达轿车不见了,当时就怀疑是郑某开走的,我给孟某2打电话,孟某2给郑某打电话后,说郑某承认把车偷走了,郑某答应把车开回来,但是后来就联系不上郑某了。证人张某1证言,2016年5月1日上午8点多,郑某给我打电话借两万元,说为了赎车。中午我请他在儿童活动中心西边的小街上吃的板面,之后我说去附近的汉庭快捷酒店休息。他说那里有派出所,不安全,要求换地方。我就说去碧涛阁洗浴中心,他同意了,我们就在那洗了澡,我开了房。关于车的事儿,他说那车是他姑姑的,他把车抵押给别人了,原因是他赌博输了钱了。证人赵某证言,2016年4月23日晚上19时左右郑某给我打电话说借3万元钱,我说我没钱就挂了。过了一会儿郑某又打电话说想把他的冀A×××××蓝色马自达轿车抵押3万块钱,让我给找抵押人,我就联系了一名姓张的男子,大名不知道叫什么,本市人,电话138××××3400。我通知郑某把车开到石家庄市新华区,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加油站,郑某和张男子说想把他的冀A×××××蓝色马自达轿车抵押3万元钱,用一个月,约定利息是900元,郑某把他的冀A×××××蓝色马自达轿车交给姓张男子,姓张的男子去旁边的农业银行给郑某转了3万元钱,郑某给张男子打了张欠条。证人张某2证言,2016年4月23日晚上20时左右赵某打电话说有人想把一辆冀A×××××蓝色马自达轿车抵押3万元钱,我叫他把车开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与北二环口。郑某把他的冀A×××××蓝色马自达轿车交给了我,我去旁边的农业银行给郑某转了28500元钱,给了1500元现金,郑某给我打了个欠条。证人孟某2证言,2016年4月22日晚上我姑姑孟某1给我打电话说她家停放在楼下的冀A×××××轿车不见了,当时我就怀疑是郑某把车开走的,我给郑某打电话,郑某承认把车开走了,郑某答应把车开回来,但是也一直没有把车开回来。后来就联系不上了。2、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石价刑结字【2016】第028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价值。3、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情况。4、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归案过程。5、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郑某基本身份情况。公安机关出具《违法犯罪嫌疑人查询信息表》及查询《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资料,显示未发现被告人其他违法犯罪前科。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控辩双方质证,充分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5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当庭辩解其是在被害人知情情况下将涉案车辆开走,但不能提出相关证据支持其自行辩护观点,不能对抗现有证据所形成的完整、排他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人郑某所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可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体现。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行为手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大小及悔罪表现,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丁 虹审 判 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张智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