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01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陈加栋、黄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加栋,黄晓红,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加栋,黄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132号之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主要负责人:王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观春、陈志勇,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加栋,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黄晓红,女,汉族,1965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陈加栋、黄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林芳)代理审判员 (王俭)人民陪审员 (洪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