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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吴建刚与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乌衣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刚,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乌衣分公司,董其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820号原告:吴建刚,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於亚,安徽曙春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22000012555。法定代表人:董其胜,该公司经理。被告: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乌衣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0000062907。法定代表人:董其胜,该公司经理。被告:董其生,男,汉族,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吴建刚与被告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乌衣分公司、董其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吴建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吴建刚负担。审 判 员  王梦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