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5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与李海彬、鲁文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李海彬,鲁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财保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住所地尚义县南壕堑镇太平南路。法定代表人:朱占坡,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李海彬。被申请人:鲁文林。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海彬、鲁文林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海彬、鲁文林冻结存款500000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以其自有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海彬、鲁文林存款500000元,期限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占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