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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建华建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杨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华建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杨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613号原告:福建华建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尤修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丰,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原告福建华建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华建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华建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计666元,由福建华建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美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