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佳佳与陈树挺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佳佳,陈树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佳佳,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树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上诉人王佳佳因与被上诉人陈树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各方同意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协议第九条注明,本协议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于深圳市宝安区。结合涉案协议书上述条款的内容,本案由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