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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3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江忠宝、丁林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忠宝,丁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536号申请执行人江忠宝被执行人丁林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0056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林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林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丁林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30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伟琦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