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唐继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继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刑初93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继东,男,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宫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律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字(2016)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继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继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日9时35分,被告人唐继东在长春市朝阳区大屯镇,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用右手将其包内的三星S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00元(以下币同种)。案发后赃物经公安收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唐继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继东系初犯,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9时35分,被告人唐继东在长春市朝阳区大屯镇,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用右手将其包内的三星S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00元(以下币同种)。案发后赃物经公安收缴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赃物照片、证人王某1(同案)、庞某某、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继东的供述、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继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唐继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继东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红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