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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赵丽丽与刘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丽丽,刘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财保51号申请人:赵丽丽,女,汉族,1967年8月2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婷,女,汉族,1968年8月18日生。申请人赵丽丽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婷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或价值16万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赵丽丽自愿以其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22号院18幢11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丽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婷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或价值16万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申请人赵丽丽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22号院18幢1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