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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娅、王梓轩、王德友、邓善芝申请执行张琼生命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娅,王某,王德友,邓善芝,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373-1号申请执行人:李娅,女,生于1990年6月27日,汉族,四川省金堂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2014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金堂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德友,男,生于1963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邓善芝,女,生于1962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张琼,女,生于1970年4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娅、王某、王德友、邓善芝与张琼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琼在银行有存款2190元,本院已予以扣划。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张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李娅、王梓轩、王德友、邓善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西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