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藏0328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扎西绕登犯盗窃罪4号判决书

法院

左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绕登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0328刑初4号公诉机关左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扎西绕登,男,1998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1281998********,藏族,务农,文盲,无前科,西藏左贡县人,捕前住西藏左贡县仁果乡若巴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左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左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扎西绕登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以左检刑诉(2016)字第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扎西绕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左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4日晚21时许被告人扎西绕登在左贡县旺达中街居乐巷内发现一辆无人看管的摩托车,后用随身携带的电线连接摩托车电瓶和右把手启动线,将摩托车点燃发动后骑行至旺达镇乌雅村砖厂附近,藏匿于国道右侧的灌木丛中。经昌都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2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扎西绕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5227.5的一辆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扎西绕登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被告人扎西绕登对左贡县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当时一时糊涂,现在很后悔,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能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晚21时许,被告人扎西绕登在左贡县旺达中街居乐巷内发现一辆无人看管的轰轰烈摩托车,后用随身携带的电线连接摩托车电瓶和右把手上的启动线,将摩托车点燃发动后骑行至旺达镇乌雅村砖厂附近,藏匿于距离乌雅村砖厂大约1.8公里的灌木丛中。当晚,左贡县公安局根据失主边亚的报警,于2016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在左贡县金鑫宾馆内将犯罪嫌疑人扎西绕登抓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左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扎西绕登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扎西绕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作案工具一根电线,证眀被告人扎西绕登秘密窃取摩托车时使用的工具和作案方法;3、左贡县公安局出具的报警情况登记、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及基本犯罪事实;4、昌都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昌价认定(2016)035号价格鉴定结论,证眀被告人扎西绕登所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227.5元,且盗窃的数额较大;5、证人益西江村、唐光涛的证言,证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被告人扎西绕登盗取一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6、被害人边亚的陈述,证明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案件事实及后果;7、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本案被盗物品的种类、数量;8、被告人扎西绕登的供述及辩解,以及视频资料一份,证明案发经过及案件事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上述各种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且通过庭审质证认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扎西绕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5227.5的一辆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扎西绕登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扎西绕登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刑,当庭认罪积极追缴赃物。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扎西绕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赃物已被收缴并反还给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严肃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扎西绕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一台价值5227.5的摩托车赃物返还失主边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次仁旺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〇日书记员 西  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