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破申4号申请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称:申请人系一家民营资本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1月3日在宜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登记地址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正新和曾程,分别占股70%、27%和3%。主要经营范围是魔芋种植、收购,薯类食品生产销售等。2015年2月开始,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因债务恶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士祥也因为债务问题,均牵涉到申请人,导致账户被冻结,所有资产被查封。申请人多项在建工程不能支付工程款,多项银行及其他借款不能按期偿还本息,资产被占用或者保全。因各种诉讼仲裁案件骤增,传票、裁定书、判决书及仲裁裁决书如雪片纷至。公司进入恶性循环状况。虽经多方努力,企业局面恶化之势已经不能扭转。截至2016年8月中旬,申请人帐面资产总额为189166336.29元,负债总额为363130350.37元,资不抵债173964014.08元。该负债表,还不包括大量没有暴露的担保债务。到目前为止,申请人已严重资不抵债。2016年8月23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本院经初步审查查明: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3日在宜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登记地址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正新和曾程,分别占股70%、27%和3%。公司主要经营范围魔芋种植、收购,薯类食品生产销售等。2015年2月开始,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债务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士祥、股东曾程个人债务问题,均牵涉到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导致公司账户被冻结,所有资产被查封,公司停止生产经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现债务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其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不符合要求,不能证明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对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苗劲松审判员  张原鹏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芯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