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艳涛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876号罪犯吴艳涛,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静刑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艳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罪犯吴艳涛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一中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艳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艳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吴艳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艳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鸣志审 判 员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