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3民初5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三标与王凤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标,王凤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695号原告杨三标,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李亮,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贵,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代理人刘振勇,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杨三标与被告王凤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杨三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三标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三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志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明春书记员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