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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开别诉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柳城街道办事处、成都赛博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别,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柳城街道办事处,成都赛博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24行初字第110号原告张开别,男,194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刘丹国,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炯,职务局长。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柳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郝高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苗,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赛博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元模。原告张开别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柳城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成都赛博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管理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开别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开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开别负担。审 判 长  赵 波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