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协之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协之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556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协之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民委员会贤寮村“大笨象园”(土名)东侧厂房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95698017A。法定代表人:叶丽娇。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聪艺,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广东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三水工业区大塘园A60号地。法定代表人:张书玲。原告佛山市三水协之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协之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399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协之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麦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