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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有兵申请执行阿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有兵,阿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许有兵,身份证号15292119741210****,1974年12月10出生,男,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禇思波,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阿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徐彩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静,系该公司员工。关于申请人许有兵申请执行阿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682101040******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6821010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427.1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自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