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宝君与被执行人北镇市中安基督教活动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君,北镇市中安基督教活动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君,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北镇市中安基督教活动点,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负责人蒋素莲,系该活动点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王宝君与被执行人北镇市中安基督教活动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辽0782民初1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北镇市中安基督教活动点于2016年5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宝君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月息1分5厘支付原告王宝君从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5月25日的借款利息;二、其他无争执。申请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的另一件案件正在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472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