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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867号之一原告:王某,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宫某,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原告王某诉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由法院划拨已冻结的被告银行账户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宫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苒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