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段义武、段兆骐等与音长斌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义武,段兆骐,音长斌,合肥市瑶海区圣地快捷宾馆,冯雪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892号原告:段义武,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蔡东生,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兆骐,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蔡东生,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音长斌,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杜小明,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圣地快捷宾馆,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经营者:冯磊。被告:冯雪梅,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义武、段兆骐诉被告音长斌、合肥市瑶海区圣地快捷宾馆、冯雪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义武、段兆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音长斌、合肥市瑶海区圣地快捷宾馆、冯雪梅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段义武自愿提供现金3万元作为担保,若发生原告申请错误,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段义武、段兆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音长斌、合肥市瑶海区圣地快捷宾馆、冯雪梅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