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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桂侠申请执行张晓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桂侠,张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崔桂侠,女,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道河子乡大甸子村。被执行人张晓伟,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道河子乡大甸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桂侠与被执行人张晓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