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海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李登平
被执行人:李宗云申请执行人李登平与李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范宏
审判员 辛洪波
审判员 包希臣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