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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绍华与李洪波、朱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华,李洪波,朱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刘绍华,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李洪波,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于辽宁省本溪市医院接受治疗。被执行人朱磊,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原告刘绍华与被告李洪波、朱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