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绍华与李洪波、朱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华,李洪波,朱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刘绍华,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李洪波,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于辽宁省本溪市医院接受治疗。被执行人朱磊,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原告刘绍华与被告李洪波、朱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