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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封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泊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博,艾泊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封博,男,汉族,1991年7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甘泉下寺湾采油厂职工,现住陕西省子长县畜牧局****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91********。被执行人艾泊言,男,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中专文化,延安市交通局工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5号楼110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6********。封博申请执行艾泊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28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艾泊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泊言给付申请执行人32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97.5元、执行费4745元。2016年6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艾泊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元扣划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2016年9月12日被执行人又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现被执行人艾泊言已将剩余案件款93000元、案件受理费3197.5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费4745元交至法院。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秀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