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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荆永强与尚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永强,尚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7号之三原告:荆永强,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尚宁宁,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荆永强与被告尚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荆永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永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元,减半收取计二百六十元,由原告荆永强负担。审 判 长  贺松峰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婉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