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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1324执3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朱其明与沈俊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其明,沈俊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苏13**执3297号申请执行人朱其明,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沈俊文,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本院在执行(2016)苏1324民初2937号朱其明与沈俊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 磊执行员 沈利军执行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