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亚泽新型屋面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亿标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亚泽新型屋面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亿标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泽新型屋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228号1幢971室。法定代表人:邢建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亿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8692号-8694号。法定代表人:张筱梅,总经理。上诉人上海亚泽新型屋面材料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14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亚泽新型屋面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为了解案件事实以及取证方便,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