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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5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日光与吕俊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日光,吕俊,北京天文弘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466号原告:李日光,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娜,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俊,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北京天文弘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吴绍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向东,男,该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男,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住北京市。原告刘日光与被告吕俊、北京天文弘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日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日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日光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李日光负担。审判长  范晓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希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