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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郭增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郭增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4202号原告李建军,男,1969年10月9号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辛粉峰,男,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敏,男,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增彦,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李建军与被告郭增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军的委托代理人辛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增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军诉称,2015年6月19日被告向其借现金13.9万元。2016年3月12日向其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一周内归还,否则,被告名下西安市未央区海景印象城1号楼1单元302室由其处置。但还款到期后,其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款项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9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3月20日后的利息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曾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19日,被告郭增彦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李建军借款13.9万元。因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2016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承诺一周内还请。因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酿成本诉。审理中,原告提交还款协议证明双方的借款事实。同时原告主张被告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还款协议,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并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增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建军借款13.9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于上述判决支付时间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冰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