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赵晓萍与黄铁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萍,黄铁锁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02民初1815号原告赵晓萍,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平,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系尧都区尧尔欣经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铁锁,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原告赵晓萍与被告黄铁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晓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华平,被告黄铁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晓萍诉称,原告于2015年10月受让取得债权,被告应支付欠款债务,经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法院。现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2471.81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赵晓萍提供了以下证据:1、尧都��商银行的回执单;2、债权转让协议书;3、韵达快递单;4、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及贷款本息收回凭证各一份。被告黄铁锁辩称,该笔欠款当时是我向信用社贷的款,用于盖大棚,本金是50000元,村长进行的担保。现在大棚赔了钱,无力偿还。被告黄铁锁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被告黄铁锁与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得支行(以下简称:尧都农商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尧都农商行贷款50000元用于建蔬菜日光温室,贷款期限从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同日,临汾市洋洲石油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洲石油公司)与尧都农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洋洲石油公司对被告黄铁锁向尧都农商行��款50000元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尧都农商行将50000元汇入贾得合作社账户后用于被告建蔬菜大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称大棚未盈利,未能归还贷款本息。2015年9月30日,担保人洋洲石油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偿还了银行贷款本息共计:52472.81元。2015年12月1日,洋洲石油公司与原告赵晓萍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洋洲石油公司将对贾得村村民(详见名单)的债权共计壹佰伍拾贰万壹仟柒佰壹拾壹元肆角玖分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可直接向贾得村村民主张债权,其中包括洋洲石油公司代被告黄铁锁偿还的52472.81元。洋洲石油公司通过韵达快递向被告邮寄了债权转让给通知书,被告现已经签收。本院认为,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洋洲石油公司向尧都农商行偿还了52472.81元后,便享有了向被告黄铁锁追偿的权利。洋洲石油公司虽没有直接向被告追偿,但已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原告赵晓萍。债权转让行为有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凭,且洋洲石油公司已履行了通知被告的义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赵晓萍有权要求被告黄铁锁偿还欠款。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2472.81元的主张,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铁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晓萍欠款52472.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黄铁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红人民陪审员 王双奎人民陪审员 潘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