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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坤与大连新型海鸥化工有限公司、滕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坤,大连新型海鸥化工有限公司,滕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坤,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管仲国,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新型海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临港工业园区碧水路6号。法定体表人:滕秀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滕秀兰,女,1955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坤与被执行人大连新型海鸥化工有限公司、滕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滕秀兰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藤秀兰所有的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丛长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