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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5402号原告侯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毅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4月30日其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因缺乏相互了解,草率结婚,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吸毒、嫖娼,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双方经常激烈争吵,难以共同生活。2009年4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外出,与被告分居。2013年12月25日,被告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与被告分居五年,被告的犯罪行为对原告造成极大伤害,夫妻感情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其和原告感情一直很好,除了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是真的以外,原告所诉其余事实都是假的。其与原告结婚七年时间,未和原告吵过一次架,也从未离家出走,而是打工挣钱。其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原告关心看望,给其送衣服、送钱。在服刑期间,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住院治疗,刑满释放回家几个月,原告就起诉离婚,其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侯某某前夫2005年因病死亡,被告杜某某原籍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与其前妻离婚。2007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4月30日在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将其户口迁至原告户下,与原告及原告两女共同生活。婚初关系尚好,婚后无子女,夫妻双方在外打工挣钱,养家度日。2011年至2012年,原、被告共同拆除原告原部分房屋,建造了新的房屋,共同生活。2013年1月24日,被告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在被羁押期间,原告前去探望。同年12月,被��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1月,原告搬出上塔坡村,住进其女所租房屋。2016年6月23日被告刑满释放。被告回家后,置办车辆,寻找活路,赚取劳动报酬。同年8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原、被告无异议。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希望原告给予机会,双方继续生活,不同意离婚。庭审调解,双方意见各异,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经慎重考虑,自愿登记结婚,且均属再婚,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多年,只是近几年,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加之被告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伤害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被告刑满释放回家后,表示痛改前非、尽力操持家庭,设法改善生活环境的情况下,原告坚持离婚,显属不妥,其诉讼请求依法��予支持。和睦的婚姻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和维护。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应勤于沟通,加强思想交流,对生活中的纠纷,寻求较好的解决方法,协商处理,珍惜双方再次婚姻,避免伤害夫妻感情的现象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某某要求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