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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5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冯颖珊与刘元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颖珊,刘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73-2号申请执行人冯颖珊,女被执行人刘元珍,女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刘元珍向申请执行人冯颖珊偿还借款4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8050元,执行费6650元。经本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元珍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5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