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延吉嘉田建材有限公司与建筑材料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86-1号申请保全人:延吉嘉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民。被申请保全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人延吉嘉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建筑材料款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延吉嘉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延吉嘉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延吉嘉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解除保全担保人尚春燕的银行存款。财产保全费1905元(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延吉嘉田建材有限公司。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