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5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朱信刚与苏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信刚,苏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5民初3950号原告:朱信刚。被告:苏文龙。原告朱信刚与被告苏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信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文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信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苏文龙偿还原告朱信刚借款2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9日起计算到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9日,被告苏文龙向原告朱信刚借款10万元,2016年1月10日向朱信刚借款10万元,2016年5月2日向朱信刚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利息2分,苏文龙仅支付部分借款利息,后经多次催要没有给付。被告苏文龙未到庭、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9日,苏文龙向朱信刚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因资金需要,于2015年11月9日自朱信刚借得人民币10万元,月息2分(2000元),以转账为准。该日,朱信刚通过其在江苏银行卡号为62×××03银行卡网银转出借款9万元,汇兑转出1万元。2016年1月10日,苏文龙向朱信刚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因资金需要,于2016年1月9日自朱信刚借得人民币13万元,月息2分(2000元),以转账为准。该日,朱信刚通过其在建设银行卡号为62×××22银行卡转出10万元。2016年5月2日,朱信刚通过其在江苏银行卡号为62×××03银行卡网银转出3万元。2016年4月21日,苏文龙向朱信刚出具确认书,内容为:2015年11月9日收到朱信刚转来出借款10万元,进账账号建设银行62×××13,户名苏文龙;2016年1月10日收到朱信刚出借款10万元,进账账号招商银行62×××52,户名苏文龙;以上合计20万元。2016年8月9日,苏文龙向朱信刚出具担保书,内容为:苏文龙因资金需要,于2015年11月9日向朱信刚借款10万元,于2016年1月10日向朱信刚借款10万元,于2016年5月2日向朱信刚借款3万元,上述借款约定借款利息月息2分,截止到2016年8月9日,苏文龙尚欠朱信刚借款本金23万元,利息从2016年4月起未再支付。为确保双方交易安全,苏文龙自愿对上述借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提供下列财产作为抵押、质押担保:1、滨州市黄河十二路中海壹号8号楼2104户;2、沿街四楼,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555号金座豪庭。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抵押、质押置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庭审中,朱信刚陈述,2015年11月9日10万元借款,利息支付到2015年4月8日,2016年1月10日10万元借款,利息支付到2015年4月9日,3万元借款没有支付利息。要求20万元借款从2016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万元借款从2016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朱信刚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苏文龙向朱信刚借款23万元的事实,苏文龙应偿还此款。扣除苏文龙已偿还的借款利息,朱信刚要求20万元借款从2016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万元借款从2016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文龙经本院合法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文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信刚支付借款本金23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万元借款从2016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万元借款从2016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6620元,由被告苏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周梦超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