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于文斌与余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斌,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于文斌,男,1963年12月5日,住安徽省明光市龙泉。被执行人:余斌,男,1976年4月25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2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斌的银行存款124088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