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3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大元齿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大元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351-1号申请执行人: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兆路118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78785438-3。法定代表人:池甜熹,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大元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外环与金雀山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78077331-0。法定代表人:刘艳芬,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大元齿轮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鲁1391执3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大元齿轮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018元及执行费21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大元齿轮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018元及执行费215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弈萌 百度搜索“”